“美甲店将冰墩墩形象设计成美甲图案,将冰墩墩改编成漫画形象,创作发行关于冰墩墩的歌曲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眼看冰墩墩已经成了当下网络顶流,搭车蹭热点的不计其数,但不当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容易违法,你知道吗?

北京冬奥组委发布了“冰墩墩”使用规范,给某些企图蹭热度非法牟利之人提了个醒,千万不要一不小心犯了法。

冰墩墩的“保护罩”

冬奥会开幕以来,许多店家和网友脑洞大开,做了冰墩墩蛋糕、汤圆、冰淇淋,还有商家打出庆祝冬奥会大酬宾的宣传语……不过,以上这些都可能涉及侵权。

北京冬奥组委宣布,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何理解这句话?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赵越颖律师表示,“冰墩墩”的形象是由北京冬奥组委设计的美术作品,因此北京冬奥组委自然对其享有著作权。

在冰墩墩发布的前一天(2021年9月16日),北京冬奥组委申请了四件冰墩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注册了45件“冰墩墩”全类的商标、45件“BING DWEN DWEN”全类的商标、还把冰墩墩的三维形象申请注册了45件全类的立体商标,以防止冰墩墩发布后被抢注商标。赵越颖律师强调,注册商标相较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更强。

除此之外,冰墩墩的中英文名及平面形象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恬昕律师表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已经在第28类的“玩具”等商品上将“冰墩墩”三维立体造型注册为立体商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造型的毛绒玩具商品,不仅涉及著作权侵权,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她还谈到,在商业宣传中以不当的方式使用“冰墩墩”,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娱可以,谋利违法

“将冰墩墩作品制作为表情包、玩偶、玩具,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对冰墩墩形象进行歪曲、篡改,都可能构成侵权,但在家自制冰墩墩(橘子皮、面团、饼干、玩偶等)等出于个人欣赏目的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恬昕律师表示。

网友们自娱自乐制作的各种材质的冰墩墩们,可以安心了。

其实,核心就是区分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赵越颖律师表示,“非商业使用”,即“合理使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奥林匹克标志还有自己的使用规则。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规定,“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些活动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和商业展示,除非宣传展示的是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赵越颖律师说。

她列举了著作权法提到的一些常见的非商业使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比如,自行制作的雪人冰墩墩、砂糖橘冰墩墩、制作冰墩墩漫画等用于个人欣赏,属于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比如,日常谈话中提及“冰墩墩”,以及文章中提及“冰墩墩”均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有关使用规则,申请非商业使用的主体仅限于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比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可以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首页,找到“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的链接并点击进入申请。

“如果拍摄冰墩墩视频用于获得打赏等,或者用于招揽顾客则属于商业使用。”赵越颖律师强调,违法使用冰墩墩名称和形象,可能会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产品、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使用,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商业使用前应当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同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赵越颖律师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签署的承诺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的,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要求使用人纠正不当使用行为或者撤销对其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恬昕律师表示,根据该条例,未经授权将“冰墩墩”使用在服装、玩具、文具、食物等各类商品上,在餐厅、商场、娱乐场所等处设置冰墩墩人偶、海报,提供冰墩墩赠品,海淘进口在外国生产的“冰墩墩”相关商品等行为,均可能违反本条例。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张中辉律师表示,一切权利来源于原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传播和销售“冰墩墩”衍生品,不得将“冰墩墩”形象进行再创作使用。

他认为,美甲店将“冰墩墩”形象设计成美甲图案,将“冰墩墩”改编成漫画形象,创作发行关于“冰墩墩”的歌曲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抢注之路,走不通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14日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对“北京2022”、 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并欢迎社会公众对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